海洋资源开发制度是什么(海洋资源开发现状及前景)
国际海底区域制度平行开发制
1、区域内资源开发采取“平行开发制”:一方面由海底局企业部进行;另一方面由缔约国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以合作的方式进行。具体做法是:在区域内的一个矿区被勘探后,开发申请者向海底局提供两块价值相当的矿址,海底局选择一块作为“保留区”。另一块作为“合同区”与申请者签订合同进行开发。
2、《公约》确立了进行“区域”勘探和开发活动的平行开发制度,即“区域”活动由企业部进行;由缔约国或国营企业、或在缔约国担保下具有缔约国国籍或由这类国家或其国民有效控制下的自然人或法人、或符合《公约》第十一部分和附件三规定条件的上述各方的任何组合,与国际海底管理局以协作方式进行。
3、《公约》确立了一种独特的开发模式,即“区域”活动的平行开发制度。
国际海底区域开发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1、区域内资源开发采取“平行开发制”:一方面由海底局企业部进行;另一方面由缔约国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以合作的方式进行。具体做法是:在区域内的一个矿区被勘探后,开发申请者向海底局提供两块价值相当的矿址,海底局选择一块作为“保留区”。另一块作为“合同区”与申请者签订合同进行开发。
2、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蕴藏有锰结核和金属泥等丰富的矿物资源。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原则宣言》,将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作为全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
3、现行的国际海底开发制度是平行开发制。国际海底制度指有关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制度。国际海底区域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这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使用的一个新概念。
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
现行的国际海底开发制度是平行开发制。国际海底制度指有关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制度。国际海底区域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这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使用的一个新概念。
校解析答案: 平行开发制是指在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的开发由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企业部和由缔约国或国营公司或在缔约国担保下的具有缔约国国籍或由这类国家或其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以协作的方式对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进行开发的制度。
任何国家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据为己有或对其任何部分主张或行使权或主权权利,所有关于勘探和开发该区域资源活动均将受国际海底区域开发制度的管制。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进一步规定,关于国际海底区域内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区域内资源的勘探开发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共同行使。
管理局指定一个矿址作为保留区,留给自己开发或者同发展中国家联合开发。另一个矿址则由申请者在同管理局签定合同后自己进行开发。在此规定的同时,国际社会对开采海底金属结核上还引入了先驱投资者的制度。
《公约》确立了进行“区域”勘探和开发活动的平行开发制度,即“区域”活动由企业部进行;由缔约国或国营企业、或在缔约国担保下具有缔约国国籍或由这类国家或其国民有效控制下的自然人或法人、或符合《公约》第十一部分和附件三规定条件的上述各方的任何组合,与国际海底管理局以协作方式进行。
单选47: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开发制度为
1、区域内资源开发采取“平行开发制”:一方面由海底局企业部进行;另一方面由缔约国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以合作的方式进行。具体做法是:在区域内的一个矿区被勘探后,开发申请者向海底局提供两块价值相当的矿址,海底局选择一块作为“保留区”。另一块作为“合同区”与申请者签订合同进行开发。
2、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开发制度遵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该制度下,资源开发分为两个主要部分:一是由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企业部负责;二是通过合作方式,由缔约国的自然人或法人进行有效控制。 开发流程涉及矿区勘探后,申请开发者需向管理局提供两块价值相当的矿区作为选择。
3、现行的国际海底开发制度是平行开发制。国际海底制度指有关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制度。国际海底区域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这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使用的一个新概念。